进口贴息
政策依据: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
《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进口贴息资金项目的通知》(青商电字〔2018〕4号)
享受主体:
在青岛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享受条件:
2018年申报条件为:
1)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等。
2)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3)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4)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5)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6)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7)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合计进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后续申报请关注当年申报通知。
优惠内容: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1)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8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2)贴息率。按照不超过2018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具体报商务部、财政部核定。
主管部门:青岛市商务局机电处 85910929
申报时间:往年:7月
实施期限:2014年4月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