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
享受主体:
青岛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
享受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①招用人员包括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②招用原本单位职工的:用人单位吸纳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解聘备案时间应6个月及以上。
2)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社会保险应正常缴纳。
①对欠缴社会保险的月份,不给予当月的补贴,补贴期限给予顺延。
②对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已退休或离职,该招用人员已享受补贴但未享受期满且申领补贴的月份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注: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月份不享受补贴。
优惠内容: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3年,其中,初次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2)同一劳动者被多个用人单位(含家庭服务机构)招用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主管部门: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处 83668967
申报时间:常态化申报
实施期限:2019年7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25日。
备注:
就业困难人员与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共有十大类人员,典型的如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此外,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要留心应聘人员是否符合上述两类就业困难人员,如符合,应在办理入职手续前让应聘人员做好困难人员认定,后续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方能享受!